正常情況下,仿制藥必須在品牌藥的專利過期之後才能上市;如果尚在專利期內,那麽,仿制藥的生產其實是侵權的。這也正是專利存在的意義。但是,對於印度這個國家來說,專利的限制似乎不成問題。因為它總是會搬出了“強制許可”。
“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為了公***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強行支付少量的專利轉讓費,由政府授予、許可其他企業使用某項專利。
事實上,世界上並不是只有印度才有強制許可和仿制藥,南非也曾有過類似的經驗。南非政府在1999年在面臨嚴重的HIV疫情的時候,就《藥品及相關產品管理法案》發布了壹起修正案,引入了“強制許可”制度,但是卻遭到了制藥公司的起訴。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跨國藥企,最終決定撤訴。“對生命的重視可以逾越對專利權的尊重”,最終成為本案的重要結論,也促成了WTO等壹系列國際規則的調整。
2003年,世貿總理事會通過《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執行決議》,明確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國可在發生公***健康危機時,比如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和其他流行性疾病時,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實施強制許可制度,生產、銷售和使用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