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當天就《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表示,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壹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
二是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需要;
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
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審級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相同。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後,主要審理各類專利以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顧審理其他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擴展資料:
按照特別法設立的專門法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與其他的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獨立性,它設有壹位專門的首席法官、司法會議和通過獨立於東京高等法院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司法會議解決司法行政問題的管理者。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是壹個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並且依據法院組織法的特定條款而成立的。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區別於其他高等法院的明顯特點是,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某些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著作權或商業利益的案件,同時,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權力處理司法行政事務。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監督。
人民網—中國擬在三個城市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