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專利代理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依法擬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範,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後施行。
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加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應當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提交執業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頒發專利代理師執業證;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應當將取得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現執業證的頒發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予以撤銷。
對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不予頒發或者撤銷專利代理師執業證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