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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保護法實施以後,商家在專利侵權後不得再次銷售侵權產品或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是

侵權但無須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並不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構成該種情形,要停止侵害。 1.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 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2.仍然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善意 銷售專利侵權產品 的人在獲知其銷售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之時起不得再行銷售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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