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