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壹次修改時取消了授權前的異議程序,增加了“撤消程序”。
專利法第二次修改(目前現行法律)時取消了撤消程序。
因為撤消程序與無效宣告程序的性質基本相同,為了簡化程序,避免重復帶來的麻煩,取消了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