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其他公司在妳的專利申請日期之後生產同樣的機器,那就是侵犯妳專利權的違法行為。
如果在此之前已經生產過相同的機器,根據法律規定不會被視為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