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中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2. 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機動車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 結合描述來看,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機動車由南向北行駛,機動車應當讓右方的電動車先行。然而電動車在主動讓汽車時,機動車仍然撞到電動車,因此應當是機動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