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原主人的要求不合法。協議簽訂後,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生效。雖然買賣房屋是壹種重要的法律行為,但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沒有辦理過戶的情況下,仍然是原所有權人。但所有權不轉移不影響買賣協議的效力,轉移只是買賣協議內容的履行。妳2000年交款入住,原業主未履行買賣協議約定的過戶義務,屬於違約行為。目前在原業主違約的情況下,主張分配拆遷補償款,明顯違背了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原車主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如果原業主不僅拿到了買方的錢,還拿到了現在拆遷的補償款,那就是對妳合法權益的侵害。建議: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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