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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種情況構成專利法所稱的“公開發表”?

公元前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申請日之前,發明是否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是判斷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的壹個重要方面。《審評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節規定了"公開發表"的內容。

就選項A而言,由於省級政府向國務院的報告屬於政府內部公文,不屬於“公開”的範疇,因此其中記載的新產品信息不會構成《專利法》中所說的“公開發表”。

關於選項B和選項C,根據《審查指南》中的相應解釋,判斷發明是否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不受出版物的地理位置、年代、語言或獲取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出版物發行量、是否有人閱讀、申請人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選項B中,新華書店櫥窗內陳列的描述壹種新產品的科技圖書,雖未售出,但已處於向公眾開放的狀態,因而構成公開出版。同理,選項C中的雜誌已經出版並陳列在縣文化館的書架上,讀者可以通過正常的借閱渠道獲得新的產品信息。因此,無論是否有人實際閱讀過該雜誌,都已構成專利法所述的公開出版。

關於選項D,根據《審查指南》中的相關規定,由於載有新產品鑒定報告的出版物僅供內部使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因此本出版物中選項D所發表的鑒定報告不構成公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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