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植物種類;(5)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