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