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受理費: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
2、財產行政案件的費用應根據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費率支付;
(3)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費率支付;
(4)超過100000至200000個零件的支付率為2%;
(5)超過200000至500000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過500000元至100萬元的,按1%繳納;
(7)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支付。
2、其他訴訟費用。主要有: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貼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