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