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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壹些規定包括: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質證的要求是證據應當相關、合法、真實;當事人可以就證據相互提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當庭出示,並當庭質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案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是否具有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詢問有關證據的問題,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對方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時,提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不得使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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