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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專利的人怎麽稱呼

“代理人”將改稱“代理師”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4月1日起施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專利法的修正,原條例與現實已經嚴重脫節,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壹是專利代理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性質不明確,與國務院關於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執業資質的授予條件和程序不清晰,與行政許可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原則和精神不相適應;三是有關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行為規範不嚴謹、不科學,難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為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在參考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建築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的基礎上,草案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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