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權6、7不可以引用權利要求5,因為《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壹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權利要求5已經引用了權1、2,為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能作為6、7的引用基礎。
權6、7可以合到壹條中寫,采用“。。。,或。。。”的方式,但是考慮到現在權利要求的數目還比較少,權利要求超過10條才交附加費,所以就拆開了,這樣,從客戶的角度說,權利要求多,看著心裏也舒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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