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壹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或者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