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871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技術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方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承擔違約責任;超出約定範圍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違反約定擅自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轉讓方負有違約責任的,準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和違約金。未支付使用費或者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出約定範圍,未經許可方同意,允許第三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