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新的《專利標識標註辦法》中的相關規定,2012年5月1日開始施行。
第五條 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壹)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註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六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七條 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註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第八條 專利標識的標註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標識標註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