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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使用費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13條的規定,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拒絕支付適當費用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申請被批準後,即申請人成為專利權人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解,或者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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