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予以登記,並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被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相應的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