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權利要求應當是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壹個技術方案由若幹技術特征組成。
我不知道怎麽解釋這個,妳明白嗎?
也就是說,同類型的技術方案可能具有大部分相同的技術特征,僅有少量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構成了兩種不同的技術方案,所以就權利要求的數量而言應該是兩種,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