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件公司有權不歸還,前單位的離職證明可以要回。公司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扣押證件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法》第9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促進就業,我國制定了《就業促進法》,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
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會影響勞動者就業,使失業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者物品,否則應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行政罰款等責任。復印件不屬於勞動者證件,是公司在勞動者允許下,自己復印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歸還。公司為了存檔備案的需要,需保存員工的復印件。
而前單位開的離職證明,只屬於勞動者個人,而且勞動者為了就業和避免其他損失的需要,可以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