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印刷業,是指所有從事營業性排版、制版、印刷、裝訂的印刷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黨政軍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研究所、機關,下同)內部的非營業性印刷廠。
本辦法所稱復印等行業,是指從事復印、復制、打字(打字、油印、小膠印,下同)、印刷(含描圖,下同)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