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性質不同,修改權屬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改編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2.有了不同的客體,改編權的作品類型不受限制,而改編權的客體受到限制;
3、權利行使不同,修改權可以由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權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但不同於轉讓;
4.對權利有不同的限制,包括修改權中的合理限制,但不包括編輯權中的合理限制;
5、保護期不同,修改權不受保護期限制,修改權有期限。
修改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或者授權他人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修改通常是改變已完成作品的形式的行為,不僅包括因作者思想觀念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改變作品的形式,還包括在思想情感不變的前提下改變純粹的表現形式,以及部分或全部的修改。
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地重復原著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進行創新,以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他人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