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實習期間的權益如何保障》/info/62970-1.htm
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高校和用人單位都極其關註大學生的實習環節,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也在積極拓寬大學生實習渠道,許多公司、企業等單位成為部分高校的定點實習場所和實訓基地。為了積累經驗,增加求職砝碼,提高自己的就業競爭力,不少學生自己也在主動地聯系實習單位。
實習期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不可否認,實習是壹個大學生走向社會的階梯,如果實習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實踐能力,拓展就業機會,可壹旦事與願違,在實習期間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該如何尋求保護呢?
“大學生畢業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業博士範圍指出,“因為實習大學生與學校依然有教學關系,還處於沒有畢業的狀態,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
範圍指出,通常所說的實習是壹個很寬泛的概念,並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實習。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總結提煉,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壹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壹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代理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壹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在於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律師、醫師,等等。
另外壹種是實習人員出於學習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上面所說的大學生的畢業實習。
實習期間不受勞動法保護
對於第二種情形的實習,法律上區別是否是實習的唯壹標準就是學生的身份。範圍分析說,壹般情況下在校學生在學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課余時間到單位進行實習,因在此時全日制學生還是學生身份而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由於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壹旦學生在畢業後,繼續留在實習單位的,兩者間的關系將發生變化,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畢業之後以失業或待業人員身份到其他用人單位的,因其已具備勞動者的身份,視為就業,則產生試用期、學徒期等概念。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學徒期,學徒期和試用期都應當成為勞動合同期的壹部分。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如在此期間不幸患病的,還享有法定的醫療期。
保障合法權益的對策與建議
由於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那麽他們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呢?壹旦發生侵權案件,維權又以何為法律依據呢?
範圍指出,現階段,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有關規定中對校外兼職和實習環節的約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實習過程中,如果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務和人身傷害糾紛只能按照壹般的民事糾紛處理,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實習期間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處於劣勢,特別是在目前就業難的情況下,學生本人並不具備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實習權益保障協議的主動權。據相關調查,用人單位也沒有與實習生簽訂保障協議的主動意識。壹些學生自己通過關系找實習單位,雙方連基本的協議都沒有,使得壹部分大學生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後,不願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關專家指出,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保障體系。
其中,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法律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規章制度,使實習期間大學生的權益保障問題有法可依,把實習期間的大學生納入法律制度的調整範圍,或者出臺更為明確的為實習期間大學生服務的法律,切實降低大學生因實習期間權益受損進行維權的成本,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
此外,高校作為管理者,應該有針對性地制訂壹些實習規範性文件,並盡可能和實習單位達成壹致。大學生在自選實習單位時還應該註意,要慎重選擇實習單位,事先了解該單位的經營合法性和行業信譽;在對實習單位不甚了解的情況下,最好在實習前與之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拒絕實習單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證件的無理要求,等等。同時,在實習過程中,要多留意周圍的人和事,壹旦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才能找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或證人。
同時,政府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必要時把簽訂實習保障協議納入實習生進入市場實習的規則之中,制訂詳細的就業市場準入規則,不斷規範就業市場,相關職能部門也應該通過培訓或簽訂責任書等方式,督促部分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政府在該方面的調控與監管力度,為大學生的實習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