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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決定」何時生效?

所謂專利權無效,是在專利權授予之後,被發現其具有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並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確認並宣告其無效的情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專利權壹件專利被授權後,任何人認為其不合法時,可以針對該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委)提出無效。復審委針對該無效請求,可能做出維持該專利權有效、宣告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復審委的該無效決定何時生效?在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典型的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可以分為即時生效、告知生效、受領生效以及(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生效。復審委作出無效決定如果被視為行政行為,那麽其生效日期是哪壹天?由於該無效決定不附有條件,因此,存在三個日期,即無效決定的作出日、發文日以及送達日,分別對應於上述的即時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領生效。最高院曾經在壹個較早的案例((2012)民提字第110號)中認為:無效決定應該在作出日起生效。其原因在於,發文日和送達日可能由於人為因素而發生變動,有時會遠遲於作出日。如果無效決定在發文日或送達日生效,則作出日至發文日或送達日的期間可能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從而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結果。而以作出日為準時,具有對世性和確定性,從而可以實現結果公正。但是另壹方面,復審委作出無效決定的過程更類似於司法裁判,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為。比如,無效程序包括口審、質證、回避等司法特征;另外,無效程序有雙方當事人參加,合議組進行居中裁判;合議組的職責也並非全面審查專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認定請求人請求專利無效的證據和理由是否成立。(同時,合議組擁有有限的依職權審查的權限。)如果復審委作出無效決定被視為準司法行為,那麽其生效日就不能是作出日。而是在起訴期經過或者法院實質上維持了該決定時(實踐中,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29條和30條間接支持了這壹主張,29條和30條分別規定了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無效決定未生效)以及在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後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無效決定已生效)。這意味著在法院層面,專利無效決定在起訴期滿或者生效裁判未撤銷時才生效。實踐中,復審委認為專利無效決定生效的時間是決定公告日,似乎是為了與《專利法》39條規定的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相呼應。由於從決定作出到決定公告日至少要半年以上,並且如果當事人針對無效決定向法院起訴那麽無效決定不會公告,因此,復審委的認定標準與法院的上述認定標準也沒有矛盾。另,根據《商標法》46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對商評委的決定或裁定起訴的,商評委的決定或裁定生效。讓我們期待《專利法》第四修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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