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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鹽引

按照明朝的“鋼鹽制”,持有鹽鉛的商人按地域分為10等。每班鹽鉛二十萬,每鉛為鹽三百斤,或銀六分四厘,稱為“沃本”。此外,稅為銀三兩,臣(交通)為銀三兩。以“盛德超越千古,禦風九壁”命名,未入階層者無權經營鹽業。《史明·閻正易》指出,當時資本在鹽業中非常集中。“住在廣陵的人不少於3200萬,年收入可達900萬。”這還不是“私鹽”的交易金額。

要知道,明朝年平均稅收不過“壹千萬兩”。鹽的引入的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在明朝,如果妳想合法地賣鹽,商人必須先從政府那裏獲得鹽。商人帶鹽到鹽場養鹽,然後在指定的鹽銷區賣鹽。食鹽導致了商屯在明朝打開了中法。

明朝鼓勵商人向邊塞運糧,以換取鹽的引進,賣鹽制度被授予專利。也被稱為仲愷。開中學制度沿襲了宋元時期的制度,但到了明代,更多的是在邊境地區開設中學,以吸引商人向邊境地區運糧,充實邊境地區的軍糧儲備。

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案。按裏程計算,壹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少量食鹽(200公斤)。這種情況會隨著形勢和米價的變化而變化。中法的開放大致可以分為三步:報華、守科、換市。報紙上,鹽商按照明政府招商清單的要求,將糧食運往邊境地區指定的糧倉,以換取政府的食鹽引進;守制是指鹽商用鹽交換鹽引後,到指定的有鹽引的鹽場等待鹽援;這個市場便於鹽商將他們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出售。由於糧食長途運輸成本巨大,鹽商過去常常雇請勞動力四面開荒產糧,就地入庫以換取鹽的引進,從而獲取更多利潤。因為這種墾荒形式是商人經營的,所以也叫上屯。明初,東起遼東,北至宣達,西至甘肅,南至焦店,商屯隨處可見,其繁榮對邊防軍糧儲備和邊疆開發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根據明政府的需要,除了用糧食和大米交換鹽以外,有時還可以交換布、絲、錢、馬等,但以交換糧食為主要形式。

憲宗成化年間,各方停止開放法、法,使鹽商從商業部、運輸部領取糧食,以換取食鹽引進。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族、宦官、貴族、官僚看到持有食鹽有利可圖,就開始商量食鹽轉賣給鹽商獲利。這種現象被稱為“占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對外開放制度,嚴重影響了大明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財政收入勢在必行。

蕭中弘治年間,葉琪任財政部尚書,舊制改為商賈以銀代米,交交通司,運抵太倉,再分發給各方。鹽每進壹次,白銀就虧三四塊錢,導致太倉白銀壹百多萬,國家財政收入猛增。所以邊境地區的鹽商大部分都搬了家,商人很快就滅了,大大減少了邊防軍的糧食儲備。明世宗年間,楊壹清邀商開中學,進行商屯。

隆慶二年,穆宗(1568),多人邀他以龐為右都禦史,管鹽政,耕田,督九邊屯務。他和三邊陜西巡撫王崇古制定了詳細的邊區屯田計劃,但制度長期被破壞,難以得到有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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