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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法規輔導:申請專利的原則、條件及程序

 1.申請專利的原則

  ⑴ 先申請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另外,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壹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持有。

  ⑵ 優先權原則申請人自發明實用新型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⑶ 壹發明壹專利原則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種產品所使用的壹項外觀設計。

  2.申請專利的條件

  ⑴ 對專利申請人的要求 專利申請人是指有權就該發明創造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個人或單位。專利權人指依法享有專利權的個人或單位,包括專利權持有人和專利權所有人。所謂專利權持有人指專利申請獲得批準的全民所有制單位;而專利權所有人則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外的其他專利權人。

  ⑵ 對於職務發明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這裏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的同時所做出的與該工作相關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裏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單位持有或所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屬於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個人所有。

 ***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同發明人;申請批準後,專利權由***同發明創造人***有。

  3.專利申請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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