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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人格權的法律特征 過錯推定原則的含義及制度價值 身份權與人格權的異同

壹、人格權的特點有:(1)人格權是壹種原始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在這壹點,人格權與權利能力壹樣,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就人格權說,無所謂權利的取得。在姓名權,權利人對某壹姓名取得姓名權,也許從命名時,從使用時,但仍要說他壹出生就享有專用姓名的權利。(2)人格權是專屬權,或壹身專屬權。人格權由權利人專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也和權利能力壹樣,不得拋棄,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3)人格權是絕對權,具排他性、對世性。人格權是可以對抗壹切人的。人格權被侵害時,有像物權被侵害時壹樣的各種請求權。

壹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人格權是以權利者的人格的利益為客體(保護對象)的民事權利。對人格的利益的認定,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範圍日益擴大,人格權的內容也日益豐富。

二、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麽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並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制度價值在於保護了對於特殊情況下舉證困難的事例中被害者的權益,在特殊領域行為的產生已經危害到他人權益,無需考慮主觀過錯,維護了平等主體的公平性原則。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身份權與人格權的異同:

同:二者屬於人身權下的分類: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並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總括性權力,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人格權是

異:

權利取得方式不同身份權公民特定取得;人格權公民出生既有;

主體範圍不同身份權屬於特定***民,如婚姻身份權只屬於締結婚姻關系的人;人格權公民普遍具有;

權利對象不同身份權是權利對象是相對的,如婚姻身份權權利相對對象只是夫妻關系中的另壹半;人格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所有其他不得幹涉;

權利消滅時間不同身份權公民特定消滅,如婚姻關系的解除致使夫妻身份權消滅;人格權公民死亡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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