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外觀專利的名稱,必須直白的表示產品
本來就不是同壹類型的專利,保護的內容也不壹樣,所以名字可以不壹樣,而且壹般也都不壹樣
《專利審查指南》有如下規定:
1-1-4.1.1發明名稱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壹致。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 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 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 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1-3-4.1.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種類具有說明作用。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相符合,準確、簡明地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名稱壹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小類列舉的名稱。產品名稱壹般不得超過20個字。
產品名稱通常還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國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
(2)概括不當、過於抽象的名稱,例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築用物品” 等;
(3) 描述技術效果、內部構造的名稱,例如“節油發動機”、“人體增高鞋墊”、“裝有新型發動機的汽車” 等;
(4)附有產品規格、大小、規模、數量單位的名稱,例如“21英寸電視機”、“中型書櫃”、“壹副手套” 等;
(5)以外國文字或無確定的中文意義的文字命名的名稱,例如“克萊斯酒瓶”,但已經眾所周知並且含義確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機”、“LED燈”、“USB集線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