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壹家公司於2006年5月10日申請壹項汽車輪胎的實用新型的專利,2009年6月1日獲得專利權,2010年5月10日與我公司簽訂了壹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這份合同的有效期還有多長時間,我們公司能許可第三人實施這項專利技術麽,我公司經專利公司的許可可以以我公司的名義起訴侵犯這項專利技術的人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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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有5類: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壹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占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占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於原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