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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是個什麽玩意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壹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幾年才變得常見。

目錄

定義簡介

概念

由來

類型

特點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壹、關於案件的管轄地

二、關於舉證責任

三、"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

四、"發行"的認定

五、關於量刑標準

六、關於連帶責任

意義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

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

利益性質不同

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

內容

工業產權商標權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

商號權

著作權(版權)概述

主要內容

特征主要特點

專有性

地域性

時間性

屬於絕對權

法律限制

法律特征

作用

歷史

分類

網絡侵權網絡環境下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問題

發展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

主要範圍

戰略

小知識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中外企業知識產權大會大事記(1978-2005年)

相關立法

執法地圖

過度強調知識產權的負面影響定義 簡介

概念

由來

類型

特點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 壹、關於案件的管轄地

二、關於舉證責任

三、"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

四、"發行"的認定

五、關於量刑標準

六、關於連帶責任

意義 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

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

利益性質不同

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

內容

工業產權 商標權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

商號權

著作權(版權) 概述

主要內容

特征 主要特點

專有性

地域性

時間性

屬於絕對權

法律限制

法律特征

作用

歷史

分類網絡侵權

網絡環境下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問題發展

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 主要範圍戰略小知識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的總部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歷年“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中外企業知識產權大會

大事記(1978-2005年) 相關立法 執法地圖過度強調知識產權的負面影響展開

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壹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由來

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壹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類型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壹類是版權,另壹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 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

特點

壹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壹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二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壹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四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壹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編輯本段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

2011-01-12,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 《意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大大加強。如果嚴格執行的話,中國肯定不會再是盜版大國了。 其中,涉及互聯網的有以下幾條。

壹、關於案件的管轄地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以上地區的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因此如果妳的網站有侵犯內容,全國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妳。

二、關於舉證責任

壹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意見》明確規定,原告可以在無證據的情況下起訴,這時被告必須提供自己沒有侵權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斷認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壹壹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三、"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

《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屬於刑事案件,否則就屬於民事案件。《意見》規定,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壹)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按照這個定義,只有純粹公益、而且不產生任何收入的網站,才算不以盈利為目的。

四、"發行"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屬於犯罪行為。 《意見》明確規定: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也屬於這壹條所指的"發行"行為。 這使得《刑法》對互聯網的打擊範圍大大放寬。

五、關於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規定了什麽叫"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壹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壹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什麽叫"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

六、關於連帶責任

本次的司法解釋重申了《侵權責任法》的不合理規定,網絡侵權有連帶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論處。"

編輯本段意義

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

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

排他的利用,在這壹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利益性質不同

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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