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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醫療糾紛提交軍事法庭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3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9月7日起施行。條例的內容如下。

壹、《條例》的制定背景

國防利益是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軍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和使命,也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服務人民司法的重要方面。公正及時處理涉軍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促進社會和諧和軍隊穩定的重要手段,是密切新型軍民關系的重要途徑。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涉軍維權審判工作,出臺了壹系列涉軍案件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文件,內容涵蓋刑事、民事審判,涉及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完善。

從80年代中期開始,為彌補軍費不足,全軍開始大搞生產經營活動,各種與軍事有關的經濟糾紛相繼發生。1988年5月,解放軍軍事法院向我院提交了《關於授權軍事法院受理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的請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正式批復我院。軍事法院可以對雙方都是軍人和單位的經濟糾紛進行試點審理。1989年3月,解放軍軍事法院下發《關於軍事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在部分基層軍事法院開展試點工作。經過三年的審判,軍事法院壹審審理經濟糾紛案件90余件,訴訟標的16萬元,化解了軍事經濟糾紛中的部分矛盾。由於軍內經濟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解放軍軍事法院於8月向我院上報了1992《關於軍事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請示》,建議對雙方均為軍內的經濟糾紛案件,由各級軍事法院試行審理。同年,65438年10月4日,我院法函[1992]第130號《關於軍事法院審理軍事經濟糾紛案件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同意雙方均為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繼續由軍事法院受理審理。”

鑒於軍人婚姻家庭、軍人失蹤或死亡宣告、武器裝備訂購、軍隊財產轉讓、軍人之間借貸、人身或財產損害賠償、國防專利等軍隊民事案件大幅增加,為妥善審理軍隊民事案件,依法保護國防利益和軍人家屬合法權益,2006年6月26日5438+0, 我院發布的《關於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批復》(以下簡稱2001號批復)進壹步擴大了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範圍。 “第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審理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和軍隊管理的離休幹部。軍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請人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非軍人的,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2.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遵循自願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月1993至2011,軍事法院* * *審結壹審民事案件2519件,結案標的額654.38+0.65億元。其中,自2001《批復》實施以來,軍事法院共審結壹審民事案件1725件,結案金額4.65億元。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壹是案件類型相對集中。2007年3月至2011,軍事法院審結的783件壹審民事案件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主要是合同糾紛(占29.2%)、借貸糾紛(占25.8%)、婚姻家庭糾紛(占15.7%)和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占65438+)。二是訴訟主體相對固定。當事人多為軍人和軍隊單位,但也有軍事法院受理地方當事人起訴軍人或軍隊單位的案件,約占軍事法院壹審受理民事案件總數的15%。第三,調解是結案的主要方式。上述審結的案件中,調解結案404件,撤訴213件,撤訴率78.8%。高於全國壹審民事案件撤訴率(2012年為67.3%,歷年不超過70%)。四是案件執行率高。截至目前,已審結的財產案件全部執行完畢,但累計案件未執行完畢,案件真正結案。軍事法院開展民事審判工作已近20年,為及時化解民事矛盾糾紛,維護部隊官兵合法權益,促進部隊全面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全國法院來看,涉軍民事案件的審理還存在較大問題。

壹是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不足。由於軍事法院組織法尚未頒布實施,只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了軍事法院為專門人民法院的原則,沒有進壹步明確其組織結構和審判權。根據我院2007年4月1日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批復》適用於各高級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而《解釋》對於某壹法律或者某壹類案件或者審判工作中的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應當予以采納。2001《批復》並非司法解釋,而是效力不足的壹般司法解釋文件。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轄屬於受理涉軍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應以“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是地方法院審理涉軍案件存在主體資格認定難、文書送達難、財產保全難、調查取證難、審理周期長、執行難等問題,嚴重影響涉軍民事案件的審理。因此,2010我院制定了《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具體提出了明確要求,促進涉軍案件審判問題的解決。但是,對於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地方當事人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請求軍人或者軍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在調查取證、送達執行等方面仍然存在困難。

第三,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過於狹窄。根據2001的《批復》,軍事法院只能審理雙方都是軍人或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這樣更便於軍事法院更徹底地解決矛盾糾紛,使得部分案件無法進入軍事法院,審判資源得不到合理配置。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相關建議,要求加強立法,強化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職能,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家屬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規定》立足於解決涉軍民事案件審判中的壹些突出困難和問題,進壹步明確和適度放寬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範圍,促進相關案件妥善解決,維護國防利益、軍人家屬權益和地方當事人權益。

二、制定《條例》的基本思路

《規定》立足於規範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條件,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依法維護軍民雙方的合法權益。

壹是堅持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範圍適當性原則。軍事法院是專門法院,其管轄民事案件的範圍應該受到限制。在雙方都是士兵或軍事單位的原則上,應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自治,並適當擴大到壹方是士兵或軍事單位的情況。

第二,堅持兩頭在外的原則。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如果交通不便,當地沒有軍事法院,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當事人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三,堅持程序正義原則。管轄權是當前民事訴訟中爭議較大的壹個方面,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影響很大。《規定》強調了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保障,並專門明確了管轄權爭議的解決和管轄權異議的救濟。

第四,兼顧國防利益、軍事權益和保護地方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對於壹方為本地的民事案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堅持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

三、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範圍。

軍事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是規定的重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論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特別管轄權

《條例》第1條第壹款規定,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的壹般條款,體現了屬人管轄的基本原則,進壹步概括和規範了20065438號批復第1條“軍事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均為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職職工或者軍隊法人的民事案件”。

《規定》第1條第二項是關於涉密級以上軍事秘密案件的管轄。1961 65438+10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關於國防邊防部門職工及其家屬戶籍管理和案件辦理的通知》,規定“凡涉及內部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也應由軍事檢察、軍事法律部門辦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11條規定,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絕密軍事秘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對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軍事秘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將嚴重損害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秘密級軍事秘密是壹般軍事秘密,泄露會損害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壹項明確規定,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規定》第1條第三項、第四項是關於軍事特別程序案件的管轄。由於軍隊行政管理在設立選舉委員會案件中的特殊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明確當事人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提出的申請,由軍事法院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營區財產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審理。

論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選擇管轄

如果壹方當事人是軍人或部隊,另壹方是地方當事人,地方當事人有選擇權,可以就軍人職務侵權案件、發生在營區的涉軍侵權案件、軍人婚姻家庭案件、專屬管轄的涉軍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向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既尊重了當事人的自主權,又方便了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論軍事法院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當事人與士兵或者部隊發生的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當事人在合同中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的,由軍事法院管轄。在起草過程中,有的同誌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增加協議管轄的案件範圍。特別是8月31,2065438日審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決定將協議管轄的案件範圍從合同案件擴大到所有財產權益案件。但考慮到管轄權的確定性,特別是軍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際資源,《規定》對協議管轄作了相應的限制,僅適用於“

特別管轄權的例外

根據“兩個方便”的原則,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當事人居住的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軍事法院或者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但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由於歷史原因,江西、寧夏、貴州至今沒有基層軍事法院,即使有基層軍事法院的省市,也存在偏遠地區不方便當事人起訴的客觀事實。“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參照2012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第(壹)項的規定確定。

四。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爭議的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36條為解決管轄權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據此,《條例》第五條規定了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相互移交管轄權。該條第1款規定,受理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與壹般案件移送管轄不同,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時,應當報請上級地方人民法院協調,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轄。這是因為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屬於兩個系統,上級地方人民法院無權指定軍事法院管轄。同理,地方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民事案件屬於軍事法院管轄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此外,軍事法院的建制雖然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但都分為三級,最高人民法院是其上級法院。因此,《規定》明確,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各自上級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當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條例》除了明確軍事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外,還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對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壹是規定當事人居住的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壹審軍事法院的,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二是明確了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救濟的權利,規定軍事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軍事法院或者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

不及物動詞關於術語解釋和時效的規定

由於士兵、部隊、營區的界定直接影響軍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準確、清晰的界定可以有效避免或減少管轄爭議,第八條對此進行了專門解釋。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的《關於辦理涉及軍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的規定》第4條和第19條,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務人員和軍隊正式職工、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士兵管轄。營地的定義參照《關於處理涉及軍隊和地方當局的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0條確定。考慮到民事案件不同於刑事案件,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需要進壹步維護。因此,《規定》沒有采納《關於辦理涉及軍隊和地方的刑事案件的規定》中營區包括“軍隊設立的臨時駐地”的內容。

此外,近年來,軍隊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後,雖然軍隊經濟糾紛數量減少,但軍隊其他民事案件明顯增多。關於軍隊單位的定義,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民法院審理涉軍案件工作的通知》第六條關於涉軍案件範圍中軍隊單位的說明,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此外,由於《條例》內容的變化以及1992、2001的回復,為避免新舊法律適用的沖突,《條例》第九條特別規定了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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