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化學產品。包括化合物,組合物,用適當的化學、物理參數和/或制備方法描述的化學產品。例如治療糖尿病的中藥組合物,壹種從豌豆中利用酶解的方法獲得的抗氧化肽,具有某種功能的基因或蛋白。
2、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化學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於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等等屬於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3、由於醫學領域還涉及生物材料,因此還可以申請涉及以基因、載體、重組載體、轉化體、多肽或蛋白質、融合細胞、單克隆抗體為主題的發明。
權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題的產品本身,制備方法以及用途。請求保護的用途,如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應寫成“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