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侵權。妳可以起訴妳的公司。以下是相關案例。每次下班,“請主動開包配合安保工作”之類的話,都會在百利路百貨的員工通道裏的喇叭裏反復播放。觀看過道墻上的“員工須知”,上面寫著“員工離開商場時應主動打開書包接受檢查”等等。大部分員工打卡後走到大門口都會打開書包。站在旁邊的保安往包裏看了看,員工可以通過。對於壹些書包大的員工不主動打開,保安會制止,讓他們打開書包檢查後再放行。日前,本報記者調查了此事。樓內幾位員工表示,實在無法理解和接受公司的決定。前段時間公司也要求員工下班後打開書包檢查,但在大多數員工的強烈反對下,只實施了兩天。誰知65438+2月5日上午,壹樓主管向大家宣布,公司再次執行下班包檢規定。如果員工不主動開袋,樓層主管有權開袋檢查。員工們都說,除了接受這樣的檢查,他們別無選擇。關於“包檢”,百裏島百貨副總經理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之所以建立包檢制度,主要是因為接到了很多商販的投訴,他們商場的商品屢屢丟失。此前公司執行這壹規定時,遭到了很多員工的反對,甚至產生了壹些糾紛。針對這種情況,公司領導在向中層領導宣布這壹決定時,特別指出只要求員工自願打開書包接受檢查,堅決不允許出現強行檢查書包和保安翻員工書包的現象。估計是樓層領導和員工溝通過程出現偏差,保安在實際檢查時不應該攔截員工並接觸其書包。副總經理還表示,員工是否接受開箱檢查完全是自願的,公司不會因為員工不接受此類檢查而對其進行處理或辭退。至於“員工須知”中要求員工“主動打開書包”的字樣,他們會立即改為“主動打開”。員工下班時商家“查包”,這不是第壹家百貨公司。這種事件也很常見,有的是“被迫”,有的是“自願”。那麽,員工是否可以“自願”打開書包接受檢查,那麽商家是否可以免責?■包檢“自願”論不能成立。周亞軍律師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商場“包檢”的行為。首先,他認為這種行為名為自願實則強迫。眾所周知,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銷售人員技術含量不高,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所以在領導和員工之間,員工處於弱勢地位。員工之所以屈服於領導所謂的自願“包檢”要求,是因為不想失去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如果他們不“自願”托運行李,可能會丟掉工作,那就只能違心地“自願”,這不是員工真正的意思。所以:是自願的,但是是被迫的!其次,如果真的有人偷貨,那麽這種人不會超過所有員工的1%,否則,百貨公司很可能已經被偷了。作為領導,不能查處偷貨的人,說明自己無能,無能。同時,以上事實也說明,百貨公司99%的員工都是好人,遵紀守法。“查包”是對這些人的侮辱!以領導的無能,不僅不自責,反而侮辱了99%的員工,同時也喪失了道德!第三,人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應該得到尊重。壹個不尊重員工人格的人,永遠也管理不好壹個企業!壹個侮辱員工人格的人,必然導致企業破產。因為,人格侮辱在人們心中點燃的屈辱和憤怒之火,足以摧毀任何壹個企業!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人身權利之壹,它包括對人的道德品質的尊重。“查包”的行為表達了對員工道德品質的懷疑和踐踏。所以是違法的,必須馬上改正。而且人身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不能買賣,也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除非依照法律,否則不得限制或剝奪這壹權利。所謂的“自願”理論是不能成立的。此外,黨中央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反映了時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願望。社會和諧首先要實現勞資關系和諧,否則就是壹句空話。如今,調解勞資糾紛、緩和社會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會制度,使其獨立,真正成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成為當務之急!■百貨公司侵犯員工合法權益。張永民律師認為百貨公司侵犯了員工的人身自由。他說,首先,中國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的人身處於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的權利。其次,《勞動法》第壹條開宗明義,規定其立法原則和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百貨公司內部制度規定員工下班後要檢查書包,這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是對員工進行搜查的違法要求,也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檢查員工書包本質上是搜查的壹種形式,而法律規定搜查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特定機關進行,所以百貨公司的內部規定是無效的。檢查員工的書包也會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員工放在書包裏的東西是個人的,也可能有不方便別人知道的私人物品,所以強制搜包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此外,張律師還認為,百貨店的名稱是自願的,但具有強制性。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隸屬和管理關系決定了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而當前的就業形勢使得這種不平等更加突出。這也導致了百貨公司員工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接受包檢,只是以“自願”的形式表現出來。■公民攜帶的物品是人體的延伸,也受法律保護。律師蘇認為這壹規定是違法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工會有權制止扣押職工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非法搜查和扣押職工以及侮辱、體罰、毆打職工等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工會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或者支持受害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超市規定員工打開隨身物品接受安檢人員檢查是違法的。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肯定的。公民攜帶的物品依附於人身權利,是人體的延伸,也受法律保護。商場作為用人單位,不具備我國某些司法機關的權限,也沒有經過法律程序,也沒有經過人大授權。規定其員工主動接受檢查,與法律法規不符。同時,這壹規定也會對其員工的心理和人格尊嚴產生負面影響。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其他用人單位的制止和推動,就會使我國的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應該禁止該事件,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也是中央政府對全社會的要求。■百貨公司的“拎包入住”行為並不違法。對於商場的“拎包入住”行為,戰凱律師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單位的性質和工作條件決定了單位的管理模式。超市或商場行業在自身的管理模式上有壹定的特殊性。為維持正常運轉,單位有權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管理方式。對於超市員工如何管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首先,百貨公司的包檢查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接受壹定的約束,服從單位的管理。百貨公司的這種管理模式應該早就有了。員工去百貨公司上班,就應該知道自己要接受這種管理模式。員工都知道這壹點。中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民事權利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更何況百貨公司的行政隸屬關系。根據這種從屬關系,在不違反自願的情況下,其次,百貨商店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隱私的情況。百貨公司采用這種管理方式已經成為壹種慣例。每天下班後都要在固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檢查。如果員工認為自己的包包有隱私,不想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比如在工作時存放,不要帶入工作場所。既然他們知道會被檢查帶進工作場所,說明包裏沒有隱私。而且百貨公司的管理也沒有侵犯員工的人格權。需要明確的是,百貨公司的檢查並不能推定某個人就是小偷。這種檢查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數,下班後要檢查每壹個相關的人,而不是懷疑某個人或某些人,進行針對性的檢查。被檢查人的人格尊嚴在檢查過程中並沒有受到貶低,更不要說侵犯其人格權了。但是,百貨商店的經營雖然不違法,但也不是現代企業的先進方式。隨著科技的發展和進步,這種管理方式會逐漸消失。■商場“包檢”行為屬於嚴重侵權。戴裕興認為,商場對員工的“包檢”行為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不應該出現。戴說:“但這種現象在許多商場和超市並不少見。”。“拎包入住”事件暴露和反映了兩個問題:壹是商場侵權問題嚴重,二是員工自身的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或無奈,但這兩個問題受多種因素影響。商場侵權表現為商場根本無權實施這種行為,因為只有在公民涉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或其他授權機關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對特定對象行使這種權利,而商場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對公民實施這種行為。其嚴重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全體職工的普遍侵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次,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在於,商場事先假設所有基於信任雇傭的員工都是盜竊自己財物的小偷。也不同於過去在商場或者超市搜索客戶的情況,因為沒有針對性。還有壹點可能也是商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議點,即商場通過通知或廣播提醒員工自動配合檢查。能說商場沒有侵權嗎?事實上,員工的意願是壹種形式,而不是發自內心的真實表達。是受就業等諸多因素影響的無奈之舉。因此,該員工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構成商場行為的正當理由。■“裝袋”是對員工最基本人權的明顯侵犯。楊仲凱律師說,企業和員工密切相關。當今社會,哪裏有勞動關系,哪裏就有企業和員工。然而,由於企業的主導地位,員工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犯。百貨公司員工“裝袋”事件就是壹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下班後在百貨公司為員工“拎包”的行為,是對員工“人格權”的嚴重侵犯。百貨公司要求“包檢”,員工不同意就得強行檢查。這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員工可以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職工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現在世界各國都很重視人權的保障,百貨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對員工最基本人權的明顯侵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百貨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極大侮辱,是對人權保障的挑戰,是法律不會允許的。同時,百貨公司的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雇傭關系,但僅限於雙方的勞務,在其他方面應當尊重和平等;百貨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對員工的不信任和不尊重。當然,除非我國法律對“搜包”甚至搜身的問題另有規定;比如國家對某些特殊行業作出的特殊規定,國家司法機關追查犯罪的需要,都可以搜索。此外,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明確約定員工可以“被檢查”,在不侵犯員工人身權的範圍內是可以的,因為如果雙方自願,就符合合同法中自願、平等的基本原則;所以,只要是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百貨公司對員工“查包”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百貨公司在沒有事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突然對員工進行“查包”,就損害了員工的人格權。綜上所述,百貨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對人格權的嚴重侵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員工可以起訴他們或者用其他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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