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征收範圍包括:
(壹)購銷合同包括供貨合同、預購合同、采購合同、購銷結合與合作合同、調整合同、補償合同、易貨合同等。購銷金額為0.3‰。
(二)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檢測等合同按加工或承包收入的0.5‰貼花。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含0.5‰貼花的勘察設計合同。
(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包括合同金額0.3‰貼花的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金額為65,438+0 ‰的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有貼花的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多式聯運合同,按運輸成本的0.5‰蓋章。
(7)倉儲合同包括倉儲和貼花倉儲合同,倉儲費65,438+0 ‰。
(八)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同業拆借),按貸款金額的0.05‰加貼。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收取的保險費收取1‰貼花。
(十)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入賬金額的0.3‰貼花。
(11)產權轉讓包括產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和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含股份制企業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向社會公眾出具的產權轉讓文件)五項轉讓文件,按入賬金額0.5‰加蓋。
(12)企業會計賬簿包括生產經營會計賬簿。記錄資金的賬簿,加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0.5‰的印章。其他賬冊應逐張貼5元。
(13)權利和證照包括政府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5元壹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認購、領取本條例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