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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2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2,具體如下:

1、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印花稅的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2、部分產權轉移合同降低稅率: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印花稅稅率從原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三。

3、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率從原先按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的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將財稅〔2018〕50號規定直接納入立法。

明確增值稅不作為計繳印花稅依據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取消尾數規定,按實際計算額納稅

原先《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新的《印花稅法》取消了該規定。

新增了印花稅扣繳義務人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於境外個人如何繳納印花稅,能否實行源泉扣繳,都沒有規定。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規定:

法律依據

《印花稅法》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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