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盈余的計算公式為營業盈余=營業利潤+生產補貼-從利潤中支付的工資和福利-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公益金。
營業盈余是指常設單位創造的增加值扣除職工薪酬、生產稅後凈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後的余額。相當於企業的營業利潤加上生產補貼,但要從利潤中扣除工資和福利。
經營盈余分為兩部分:所有者收益和財產性收益。
財產性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收入。例如,經濟機構使用其所有無形資產(如金融資產、土地、版權和專利)產生的實際或估計收入。
所有者收入等於經營盈余超過財產收入的部分。經營盈余是企業在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是壹定時期工業總量與中間消耗的差額。這部分的金額和規模直接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發展,影響企業的投資方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