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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光盤刻錄網上下載的影音來銷售算不算犯法的啊?

肯定屬於侵權行為。只要用於了經營銷售,就屬於侵權行為。

對於侵犯著作權行為,當然要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涉嫌犯罪。

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罪

[釋義]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概念: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鄰接權的復制品而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壹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 30號)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壹)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L,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壹)項中規定的“復制發行”,是 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的復制、發行或者 既復制又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 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 數罪並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其犯論處。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1994.9.29 法發[1994]111號

二、… …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壹、本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而設的新罪名。修訂後的《刑法》確立本罪。其中《決定》第壹條即保留在第二百壹十七條中。

二、對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巨大”的標準,見“法律依據”欄。對於蓁權犯罪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作過多次,應以1998.12.17本解釋為準。對1995年的數額標準有所放寬(原“數額較大”是2萬元以上,單位10萬元以上)。

三、對本罪的構成要件,刑法條文已經比較清楚,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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