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類: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或者是對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他人請求,宣告被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無效決定不服;或者是其他請求人對宣告維持原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涉及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都屬於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更能保證辦案的質量。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主要是考慮這些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壹般影響都比較大,涉及的問題也比較重要,政策性、專業性都比較強,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可以集中骨幹力量,排除幹擾,提高辦案質量。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民告官案件中,凡案件涉及面廣、涉及多人多事多單位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明、爭論較大的案件,外界幹擾多、阻力大的案件,在社會上有重大反響、群眾有強烈反映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都屬於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壹)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