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三方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批復;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對被訴法院管轄權的認可和接受,不存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被告法院通知其依職權參加訴訟,他有權選擇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還是作為原告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提起訴訟。那麽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2.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通過支持壹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因為他在訴訟中總是協助壹方,以壹方的意見為轉移。因此,他無權反對上訴法院的管轄權。
第二,管轄權異議的形式
1,表單
對訴訟管轄權的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但是口頭形式也應該允許。異議可以與答辯書壹起提交,也可以單獨撰寫。
2.提出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之前,應當首先考慮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作出書面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管轄權異議進行認真的實質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發現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在復審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停止本案的實質性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連同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判決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法院會認定管轄權有錯,但判決是正確的,管轄權問題不會改變;經審查,發現管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再審或者提審後撤銷原判決、裁定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不改變案件管轄的,當事人有權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成為當事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沒有參加第壹審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八十二條在第壹審訴訟中,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上訴。
第八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中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當事人沒有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不得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依法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的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法定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組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或者免予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