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討會主要涉及客戶在案例寫作中比較關註的壹些事項,客戶也以實際案例的形式來闡明這些事項。
筆者從本次研討會中受益匪淺。在此,筆者主要結合中美兩國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談談對“有附圖說明”問題的壹些思考。
就目前國內情況來看,代理商對“說明書和圖紙”的關註度普遍不高。關於如何提供說明書附圖的問題,法律法規僅在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第五款中規定:
就中國的發明專利申請而言,發明專利申請甚至可以不附有說明書。
美國專利法(35 U.S.C. 113)和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規定,申請人應當在必要時提供附圖,以理解專利申請的主題;在能夠以附圖的形式說明該類主題的實質,但申請人未提供附圖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請求提交附圖(608.02附圖,公開,MPEP)。
由此可見,中美專利代理機構在專利申請中對附圖的要求存在壹定的差異。具體來說,符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雖然《中國專利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節中指出“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然而,這壹節接著指出:
後來又明確定義:
因此,盡管說明書中的附圖具有相似的功能(-MPEP),但它們都是用於幫助理解要申請專利的主題;但是,與美國的相關規定不同,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附圖的位置是對說明書文字部分描述的“補充”,“使人能夠直觀、形象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各個技術特征和總體技術方案”。換句話說,相對而言,中國專利申請中的附圖似乎沒有美國專利申請中的“重要”(或“必要”)。
或許是出於上述原因,就基於計算機的發明申請而言,有些專利代理人在實踐中只是在壹個或幾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繪制壹個或幾個附圖,比如根據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步驟繪制方法流程圖,類似於某種“標準化流程”。這種做法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盡快完成並提交案件,避免出錯;在我國專利法的框架下,這種做法無可厚非,因為申請文件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所以這種做法在壹定程度上是符合客戶利益的。
但進壹步分析就會發現,僅就發明申請的附圖而言,中國的專利審查尺度與美國的專利審查尺度是“兼容”的(但反之則不然)。即如果附圖是按照美國專利審查的標準編制的,那麽附圖符合我國現行的專利審查標準。基於這種考慮,如果客戶有海外申請(尤其是美國申請)的需求,建議在中國的在先專利申請也按照更嚴格的標準編制說明書和附圖。
此外,通過上述“標準化過程”得到的附圖雖然在形式上是附圖,但由於可能只是獨立權利要求的另壹種表現形式,因此仍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這種附圖不能很好地達到“使人們能夠直觀、形象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各個技術特征和總體技術方案”的目的。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節:
就計算機實現的發明申請而言,本次研討會中代理團隊與客戶達成的諒解之壹是相關的技術實現場景、硬件拓撲結構,乃至圖形用戶界面的操作方式和變化,有利於讀者更好地理解發明的目的、發明實現的手段和發明的技術效果,有利於加快發明的審查進程,明確發明的創造性。
因此,筆者認為“標準化流程”有其優勢;但是在必要的時候(比如客戶會根據目前國內的專利申請情況進行海外專利布局的時候),建議按照更嚴格的標準來編制說明書附圖。在實踐中,“更嚴格的標準”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對重要的次要發明單獨繪制圖紙;
2.對並列的次要發明並列繪制附圖,明確其區別;
3.針對同壹技術特征的不同實現方式繪制附圖;
4.繪圖技術實現場景和硬件拓撲結構;
5.繪圖圖形用戶界面的操作方式及其變化;
6.畫出硬件的具體邏輯結構。
這裏,這些建議僅考慮了說明書附圖在形式上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及其對解釋發明內容的作用,尚未涉及其他相關規定。與現有的“標準化流程”相比,上述建議可能導致案件處理時間大幅增加,因此繪制附圖時的具體操作可由代理人根據客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限於時間精力,如有錯漏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