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現就專利申請費繳納說明如下:
1、繳納申請費的方式
申請費以及其它費用都可以直接向專利局或專利局代辦處面交,也可以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付。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付的,應當在匯款單附言欄或信匯單第四聯後面粘貼繳款單,在其中寫明專利申請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申請費)以及發明創造名稱。銀行使用電子聯匯的(衛星傳輸)應當要求銀行在費用用途欄目中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的簡稱,例如:“申”表示申請費(費用名稱簡稱表見附錄)。但這種要求銀行要按照拍發電報專門收費的。申請人無論使用何種方式繳費,繳費時未寫明申請號及費用名稱的,或者寫錯的,均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2、繳納申請費的時間
向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面交申請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書以後,當場繳納申請費。向專利局郵寄申請文件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以後再繳納申請費。但是繳納申請費的日期最遲不得超過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壹般在申請人寄出申請文件後壹個月內可以寄送申請人,所以壹般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繳納申請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