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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客戶生產別人的專利產品

妳其實可以問更具體的問題,比如妳說的委托是什麽意思。就我們目前接觸的客戶來說,比如公司和員工,如果員工利用公司的資源進行發明創造,屬於公司的發明創造,但是公司需要給員工壹定的獎勵。申請的時候公司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發明人當然是員工。要看具體情況,有沒有委托合同,合同中是怎麽約定發明創造成果的。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其中,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的發明創造;

(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

參考以上條款,可以確定妳是實習單位的員工。現在妳需要確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還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做出的發明創造。如果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這時候實習單位就可以申請專利了。

此外,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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