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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利息損失賠償

預期利益的損失賠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當,或者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財產權,不僅會對另壹方當事人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而且往往會對另壹方當事人的預期利益造成損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期待利益的補償,但理論界

預期利息損失賠償

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當,或者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財產權,不僅會給對方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而且往往會給對方的預期利益造成損失。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但理論界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做法。因此,本文對這壹問題進行了探討。

從本質上來說,民事侵權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也可以說是民事損害。客觀上有三種危害後果:壹是造成他人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損害;二是給他人造成人身損害;三是對他人人格(即精神)造成損害。其中,對他人財產或財產利益造成的損害表現為受害人財產的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有時壹個違法行為會同時造成兩種財產損害後果,有時可能只是其中壹種。所謂直接損失,是指民事違法行為造成他人現有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謂預期利益損失,是指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故意或者過失損害他人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使權利人(即被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本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不能實現或者取得,或者因損害而減少。

作為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財產損害的後果,期待利益損失具有以下特征:l .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這種利益在違法行為發生時,權利人尚未實際擁有,屬於權利人(被害人)期待或開始實施並取得的壹種利益。2.預期利息損失是壹種實際損失。3.預期利息損失是壹種財產損失。預期利益是權利人在原有財產的基礎上希望獲得的財產增值利益。預期利益損失是不法行為侵害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產或財產關系的結果,其損失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和計算。因此,其損失本質上是未被物化的物質損失,即財產損失。從實踐來看,有各種可能造成他人預期利益損失的民事侵權行為,包括:1。違反合同;2.損害他人財產或財產利益的行為;3.損害他人人身的行為:4。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

在立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違約造成受害人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但對損害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造成受害人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本文將從違約和損害財產的行為兩個方面來論述預期利益的喪失。因違約損害他人財產或財產權而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客觀上表現為兩種不同的形式:壹是違法行為對處於增值狀態的權利人的財產實施或造成損害,從而使權利人失去實現財產增值的前提和基礎。在這種場合,違法行為壹方面造成了債權人財產的直接損失(即財產本身的毀損、減少或者滅失),另壹方面也造成了債權人預期利益的損失。第二,違法行為雖然在增值過程中客觀上沒有損害權利人的財產本體,但破壞了權利人為獲得壹定財產利益而依法建立的財產關系,從而破壞了權利人在正常情況下獲得財產增值的條件,導致權利人未來利益即預期利益的喪失。無論是哪種形式,客觀上都表現出這樣的特點和規律,即作為財產損害後果的預期利益損失是由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其損失取決於違法行為的程度。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壹般情況下,人們能夠註意到對權利人(即被害人)財產上的直接損失的保護,而對預期利益的損失的保護往往不足。產生這種偏差的主觀原因是,有人認為預期利益的損失不是實際損失,客觀上無法準確判斷,甚至有人認為預期利益的賠償對加害人過於苛刻,因此受害人可能獲得不當利益。因此,為了解決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問題,有必要在理論上明確預期利益及其損失的性質。正確理解預期利益是否屬於權利人的實際利益,其損失是否屬於權利人的實際財產損失。

民法中所說的預期利益,是指權利人(即財產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其擁有或管理的財產的前提和基礎上,期望通過壹定的行為(主要是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並獲得的財產增值利益。如前所述,這種財產利益具有未來性、延展性和可利用性的特點。所謂未來性,是指這種財產性利益不是權利人現在所擁有的,而是在未來的過程中所要獲得和實現的財產性利益。所謂擴展性,是指它是建立在壹定的現有財產基礎上的財產增值利益。壹方面需要依托壹定的現有財產,另壹方面是現有財產的擴張和增加。所謂可得性,是指這種財產利益已經具備了實現的條件。壹般情況下,完全可以轉化為現實利益。正因為如此,預期利益對於權利人來說是壹種真實的而不是假設的或虛幻的財產利益。雖然預期的利息損失不同於財產損失,但對權利人實際經濟利益的影響是沒有區別的。這種影響如下:(65,438+0)其損失導致權利人(即受害人)的財產在壹定期限內無法獲得預期的增值;(2)這種損失使受害人的生產經營計劃在壹定範圍或時期內落空。(3)其損失使受害人承受了不應有的負擔。所以否認預期利益損失是實際損失是沒有根據的,對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是否賠償預期利益損失,涉及到法律對財產關系的保護程度和範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者的財產利益不僅表現為對壹定財產的占有,而且表現為基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商品生產和交換,從而創造和實現財產的增值利益。前者表現為靜態產權,後者表現為動態產權。反映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不僅要保護現存的財產占有關系,還要保護基於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關系,保護當事人之間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都離不開這兩方面的保障。同樣,任何反映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都必須將這兩種保護統壹起來。現階段,中國正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要不斷完善各種必要的法律制度,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秩序。預期利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中期望實現的財產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對預期利益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預期利益損害賠償不僅在理論上完全成立,而且在實踐中也是必要的。從宏觀上看,預期利益損害賠償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和市場經濟秩序。從微觀上看,需要通過補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和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不利財產後果來補償預期的利益損失。同時,預期利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改進和完善民事責任機制,增強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對社會、他人的責任感,杜絕或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因為,作為壹種民事責任,預期利益損害賠償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對受害人而言,可以填補違法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對於加害人來說,是對其違法行為的懲罰,是對其危害後果的清算。這壹責任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義在於,它能在損害發生前有效地約束和預防損害,並能在損害發生後使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濟。

在我國,要求民事侵權人既賠償受害人的直接損失,又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因為,第壹,就企業而言,經濟體制改革後,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是以其所擁有或者管理的財產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這就為企業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保障。第二,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並不增加行為人在法律上的責任。因為賠償本身就是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行為人對這種損失的承擔只是對其行為後果的清算。如果在數量上增加,只是說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後果的清算更加徹底,並不代表在法律上真的公平。相反,如果加害人不清算自己行為的後果或者清算不徹底,由他人承擔不應有的負擔,不僅在法律上不公平,在情理上也不合理。再次,強調對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要求對受害人的實際財產利益損失進行賠償。這種損失的存在和認定是有客觀依據和標準的,不是當事人編造或想象出來的。所以這種損失的賠償不會造成受害人獲得不當得利的問題。同時,我們無須擔心或害怕某些方面在作出賠償時會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從世界範圍來看,立法上有很多補償預期利益損失的先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應付給債權人的損害賠償.......................................................................................................................................《德國民法典》第252條規定:“應當賠償的損失還包括損失的利益。按照事情的通常過程,或者按照已經進行的裝備等特殊情況,預期收益可以視為損失收益。“6月1999+10月1生效的新民法典,體現了我國合同立法的最新成果。新民法典在充分尊重中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廣泛借鑒了各國的理論和立法。新民法典第11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樣的規定符合中國實際,也符合國際標準。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解決預期利益損失賠償問題的難點不在於是否賠償的認知問題,而在於如何賠償的實踐問題,即賠償的範圍和方式問題。

損失賠償作為民事責任,僅限於違法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和財產利益造成的實際損失。對預期利息損失的賠償也不例外。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的預期利益損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利潤損失。利潤是經營者通過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財產性收入,壹般以貨幣計算和計量。在中國,利潤產生於生產和流通領域。企業或者其他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賺取利潤的條件。無論違約還是侵權,都會使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壹定程度或壹定範圍內中斷,或者使從事這種活動的基礎(即財產)和條件喪失,造成利潤損失。利潤損失是最典型、最常見和最大的預期利息損失形式。利潤的性質決定了利潤損失的受害者只能是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

至於利潤損失,我認為壹般強調全額賠償是不合適的。因為利潤作為生產經營的成果,需要壹個各種生產要素結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壹定的物質資料(即壹定的財產),還需要壹定的人力物力。雖然在客觀上,無論生產經營處於哪個階段,損害都會造成或導致利潤無法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但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往往只是生產利潤所需的各種要素中的壹種或幾種,而不是全部,而且在生產經營因違法行為受到壹定程度的中斷或阻礙的情況下,經營者也相應減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在這種情況下,賠償受害人所有的利潤損失顯然是不合理的。例如,在壹份生產設備購銷合同中,由於供方的原因,需方延遲生產半個月,期間需方損失利潤2萬元。我們知道,壹般情況下,買方為了獲得這2萬元的利潤,除了供應商提供的生產設備外,還需要投入壹定的人力物力。現在買方因供應商違約導致無法正常生產,同時也沒有投入應有的人力物力。供應商賠償買方利潤損失20000元顯然不公平,考慮到買方在延遲的半個月時間裏沒有在人力物力上做出必要的努力,供應商按照利潤損失的壹定比例進行賠償更為合理,當事人也容易接受。基於此分析,我認為壹般不宜強調全額賠償利潤損失,而應根據違約行為對利潤損失的影響程度區別對待:(1)違法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過程結束時,其造成的利潤損失應全額賠償;(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時,對造成的利潤損失,按照壹定比例予以賠償;(三)違法行為造成特定生產經營活動中斷或者延誤的,按照中斷和延誤期間利潤損失的壹定比例給予適當補償。

(2)果實損失。果實是原始產生的利益。當壹種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可以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在民法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為自然的果實往往是周期性的,甚至是遞增的,比如雌性動物分娩,母雞下蛋,所以限制這種損失的範圍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壹般來說,天然孳息的損失應限於與財產本身直接相關或在同壹生產周期內的損失,即僅指不法損害發生時財產本身(原物)所帶來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幼畜、果樹受損時所產的幼果等。至於受害人在後期循環中可能獲得的果實,由於損害發生時沒有足夠的取得條件,其範圍無法估量,壹般不宜賠償。合法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原有對象的基礎上以壹定的速率或壹定的量增殖。這種損失範圍(損失金額)容易確定和計算,壹般來說爭議較小。

(3)其他收入損失。主要是指侵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所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其特點是侵權人未對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但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制造、銷售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使權利人不能依據專利權、商標權取得收益。

(四)消除潛在損害後果的相關費用。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為消除未來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而支付的相關費用。以環境汙染為例,農田汙染不僅會使現有農作物減產、死亡,還會造成農田肥力的下降和喪失。為了恢復汙染農田原有的土壤質量和肥力,需要在壹定時間內進行改良和添加肥料。在恢復土壤肥力的過程中,災民不僅要減少收入,還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受害人為消除汙染的潛在危害後果所必須花費的人力物力也應視為預期利益損失,受害方應得到補償。[第頁]

在預期利益的補償中,不僅要解決補償範圍的問題,還要確定預期利益損失的補償數額。在司法實踐中,壹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來確定預期利息損失的賠償數額:

(1)對比方法。也稱比較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類比或者類比的方法,對與被害人同期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類似單位取得的收入進行比較,應當實際補償被害人預期的利益損失。使用這種方法,首先要確定參照對象,也就是比較對象。在確定參照物時,要註意參照物與被害人之間的條件基本相同。兩者之間相同或相似的條件越多,比較就越合理,準確度就越高。其次,要確定參照對象在受害人受傷期間的收入。如果以受害人本人為比較對象,則應以受害人在損失發生前很長壹段時間內的平均收入(如利潤率)為標準。

(2)估算方法。又稱估計賠償法,是指在因缺乏可比對象而難以準確確定受害人實際預期利益損失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責令行為人支付大致相當數額的賠償金。這種方法適用於確定不能或不應該進行比較和類比的預期利息損失。例如,天然孳息的損失,預期利益損失的確定如未來為消除潛在的有害後果而增加的支出。

(3)約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協商確定的損害賠償範圍或者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確定行為人的責任。這種方法廣泛適用於違約引起的預期利息損失的賠償。當事人約定或者協商確定賠償範圍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也可以在發生爭議後協商確定。當事人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其約定確定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數額。

在司法實踐中,對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也應與舉證責任掛鉤,讓受害人證明預期利益的損失。受害人缺乏適當證據,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其預期利益損失的,壹般不予支持。

與直接損失的賠償相比,預期利益的損害賠償要復雜和困難得多,也最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特別關註預期利益的補償,並註意以下原則:

(壹)實事求是,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所謂實事求是,就是對預期利益損失的存在和大小的確定,應當嚴格以事實為依據。這裏所說的事實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了預期的利益損失的事實。判斷預期利益損失是否存在,壹般應把握兩個條件:(1)受害人的未來利益是否具備實現的基礎和條件。預期收益應該是在具備必要條件的正常情況下能夠實現的未來收益。如果未來收益只有壹種假設或可能性,但沒有充分的實現條件,則不宜談預期收益的損失;(2)這種未來利益的損失是否客觀上對被害人的經濟生活包括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不利影響,既要註意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因違法行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得到充分補償,又要註意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使其責任與違法行為基本相適應。如果損害的後果完全是由加害行為造成的,那麽加害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也對損害後果負有責任,那麽加害人只應承擔與自己過錯相適應的那部分損失,而不應全部賠償;如果受害人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了可以避免的損害結果,那麽加害人壹般不會支付賠償金。

(二)依法限制。違法行為造成他人預期利益的損失,原則上應當全額賠償,但這並不意味著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可以是無限的,也不意味著任何預期利益的損失都可以不加區分地得到賠償。相反,在司法實踐中,對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依法加以限制,做到公平、合理、適當。(l)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不包括預期利息損失的,依法不予賠償預期利息損失。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貨物交付或者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補償方式和最高限額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或者按照規定的方式和限額進行補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的責任,應當相當於對方所受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再比如,《銀行結算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銀行因工作失誤延誤結算,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當按照存(貸)款利率支付賠償金。因違反結算制度規定,拖延、挪用、截留結算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每日結算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賠償。“本案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方式或者範圍進行賠償後未得到賠償的預期利益損失,依法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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