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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教育的知識產權保護_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遠程教育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認識誤區:不少人認為在制作印刷教材以及其他多種媒體教材時,可以無償使用他人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因為這是用於教學。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而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但是,遠程教育並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因此使用人也就不能行使該項規定的權利,而必須依法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方可使用他人作品,這是遠程教學與學校課堂教學在法律地位上的重大區別。同時,不少權利人由於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沒有足夠認識,侵權行為經常發生。

進入信息化社會,人類生活比以往任何時候更依賴於社會的整體,通過Internet獲取信息已經表現在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作為傳遞人類文明、為未來社會培養人才的教師,必須掌握社會最前沿、最先進的研究成果,並且通過交流、對話提高自己的教學與科研水平。因此,如何看待Internet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教育界的廣泛關註。雖然對於解決網絡時代網上信息傳播所要求的版權保護問題,還沒有像《世界版權公約》壹樣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1998年12月,在瑞士首都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建立全球信息網絡知識產權及其相關權利管理系統討論會議”的第壹次會議上,對電子版權管理系統的建立提出了壹系列提議,這些提議不僅有助於我們更深刻地理解Internet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而且可以使我們在使用Internet信息時,采取更謹慎、更尊重知識產權的態度。

網絡課程具有教材性質,從目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教育教學領域合理使用的範疇通常只適用於現實空間的課堂教學中,而未推及到遠程教育。1999年美國版權局的報告指出,要將對現實空間教室的免責條款推演到虛擬學校中。遠程教育課程開發的創作模式根據原始資源狀況的不同,大致可分為改造、新建和更新三種類型。改造模式是選擇吸收現有課程資源中合用的特定課程材料,並對其進行加工和轉化;新建模式是從頭創作設計課程材料,更新模式是在利用院校自身原有的課程材料基礎上進行的課程開發。這三種模式都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學校提供的遠程學習課程事先應經過教師的檢查和同意,教師應該保持學術上的控制。目前主要是教師自己設計課程和課程材料,那麽課程材料即使經過多次變化,教師依然能有效地控制其質量。學校可能會認為自己擁有課程及所有相關材料的知識產權,這樣學校就會年復壹年地重復制作這些課程,讓不同的教師來教授同樣的材料,或者未經設計教師的同意進行修改。教師喪失了控制權,就不能保證學生所學的課程質量與先前的保持壹致,也無法反映學科的新變化。教師在網絡課程開發的改造和新建模式中,應占據重要地位,以保證網絡課程的學術質量。同時,為了反映學科專業知識的最新進展,淘汰陳舊教學內容,在對原有課程進行維持和再創造時,該教師依然要處於主導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證課程質量和學科變化。

本文認為,應該承認教師在網絡課程的開發、尤其是後期革新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學科和課程的發展應該是壹脈相承、循序漸進的,應該由壹組或壹個團隊來進行課程革新,而不僅僅限制於某壹任課教師。因為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遠程教育的教師隊伍是流動的。就如同傳統課堂,經典的教科書可以隨著時代的變化加以修訂,代代相傳。如果說只有最初的設計開發人員才能控制課程的改造的話,那麽也不可行。從國內情況來看,在網絡教師聘用的過程中,壹般學校都將與被聘的網絡教師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合同明確:學校擁有網絡課程的知識產權,網絡教師有署名權。但網絡課件只能在學校範圍內使用,不得出售或轉讓,否則,教師有權追究責任或要求賠償。網絡教師對於網絡軟件同樣不得出售或轉讓給第三方,否則賠償全部損失。從網絡課程組織模式可以看出,網絡課程主要涉及到以下著作權主體:課程開發的組織者(網絡學院)、網絡課程開發人員、原始作品作者、課程使用者(學生)。網絡課程要最終能為實現教育目的所使用,最後必須要由課程開發的組織者統壹風格、整體制作。因此,我們認為,課程開發的組織者應當對課程開發人員所提交的網絡課程享有改編權和使用權,同時對編輯後的網絡課程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網絡課程的著作權;特別是原課程開發人員的署名權。

遠程教育教學資源的使用管理是壹個薄弱環節,加強使用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規則已是當務之急。著作權人和傳播者的許可使用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遠程教育教學過程中各個協作者之間,對復制權、播放權、出租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必須通過合同加以約定,合法使用教學資源。遠程教育機構應進壹步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在制作印刷教材、視聽教材、計算機輔助教學課件、網絡課程及在通過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傳輸教學信息時,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文字教材建設中,應通過合同明確遠程教育機構的著作權人地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建立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制度,未經使用許可的作品,不得在教學中使用,以確保作者和教師的知識產權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教材建設中,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行為規範化。

提高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當務之急。作為遠程教育機構,其行為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不僅要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更要重視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創建自己的品牌。遠程教育機構要充分利用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宣傳自身的知識產權,提高品牌的價值,通過合同約定,明確自身的權利人地位。只有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使我國的遠程教育獲得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楊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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