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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riz理論中,專利技術解決辦法分為五個創新

在triz理論中,專利技術解決辦法分為五個創新如下:

第1:多數為參數優化類的小型發明,壹般為通常的設計或對已有系統的簡單改進。

第2:通過解決壹個技術矛盾對已有系統進行少量改進。這壹類問題的解決主要采用行業內已有的理論、知識和經驗。

第3:對已有系統的根本性進行改進。這壹類問題的解決主要采用本行業以外的已有方法和知識,設計過程中要解決矛盾。

第4:采用全新的原理完成對已有系統基本功能的創新。這壹類問題的解決主要是從科學的角度而不是從工程的角度出發,充分控制和利用科學知識、科學原理實現新的發明創造。

第5:罕見的科學原理導致壹種新系統的發明、發現。這壹類問題的解決主要是依據自然規律的新發現或科學的新發現。

擴展資料

1888年,達爾文曾給科學下過壹個定義:“科學就是整理事實,從中發現規律,做出結論”。達爾文的定義指出了科學的內涵,即事實與規律。

科學要發現人所未知的事實,並以此為依據,實事求是,而不是脫離現實的純思維的空想。至於規律,則是客觀事物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

因此,科學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經過實踐檢驗和嚴密邏輯論證的,關於客觀世界各種事物的本質及運動規律的知識體系。

發明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產品之所以被發明出來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發明可分為有用發明和無用發明。

發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藝、新方法。機器設備、儀表裝備和各種消費用品以及有關制造工藝、生產流程和檢測控制方法的創新和改造,均屬於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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