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2)侵犯隱私的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11.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秘密。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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